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五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三張,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遺失之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惟查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在台北市,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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