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4號聲請人 歐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仕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