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趙天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98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