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李東林 (即 倪玉珠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