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4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易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易立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鑑餘淨重零點伍柒陸參公克)及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空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驗餘淨重0.5763」補充更正為「(淨重0.5769公克,驗餘淨重0.5763」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