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移交公司印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994號上訴人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柯舜英 訴訟代理人 陳健志 上訴人 陳銘賢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交公司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移交公司印鑑等之訴,應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2號請求履行協議等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歧異,裁定於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15-116頁反面)。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上字第492號判決後,業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裁定駁回陳銘賢之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影本、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及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103年9月19日民三台上1831字第000000000號函影本(見本院卷第248-258、260-262頁)可證。
三、綜上,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2號請求履行協議等民事事件已終結確定,足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許純芳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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