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6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張家勝 (原名: 張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利率

001

4,506元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13.20%

002

7,005元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13.21%

003

4,802元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14.71%

004

10,647元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14.97%

005

6,945元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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