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2號原告永晉旺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玉蘭 被告 謝献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9,74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272條第1項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61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3,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萬5,637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附表(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同一住宅大樓(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不動產(含基地、車位),於109年11月至110年5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6萬3,736元【計算式:210,700(成交價格約每坪21.07萬元)÷3.3058(一坪為3.3058平方公尺)=63,7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209.86平方公尺(參卷附建物登記謄本),則依上開標準,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337萬5,637元(計算式:63,736×2
09.86=13,375,637);另考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174萬4,947元(計算式:106.05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6,454元/每平方公尺=174萬4,947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55萬7,200元,該不動產以現值計算僅230萬2,147元;兩造於101年12月24日簽定系爭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之買賣總價款為920萬元;及系爭不動產現業已設定擔保債權總額1,618萬元(計算式:6,330,000+3,280,000+7,200,000=16,81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綜合上開因素,可認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337萬5,637元,應屬合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