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禹濃
居臺北市○○區○○街0段00號00樓之0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為被告與被害人討論及履行和解事宜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下午4時整於本院第十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