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林家良
林家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黃孺雅 律師 曾明馨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忠正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七三二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 蘇郁雯 於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3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7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中證述甚多,聲請人無法全部對照筆錄得知,而有以當天錄音內容辨明之必要,爰請求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比對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3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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