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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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告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清靜 被告慶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蘇炳憲 劉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請求塗銷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就訴外人 高世杰 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及其上同段392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2段223之3號8樓之7房屋,於民國86年2月3日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86年空白字第49640號,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68萬之抵押債權不存在以及請求將前開抵押權登記塗銷。其中之請求塗銷抵押權部分,係屬行使其所有權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涉訟,而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在臺中市,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及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係對同一被告提起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之訴,依前揭法條說明,自得就全部移送該專屬法院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許育菱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