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1號
法定代理人 張申曄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秉峰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區育銓 律師
林惠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應予刪除,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