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淑萍選任辯護人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林于芳 告訴被告黎淑萍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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