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18號
上訴人 王玲吟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
複代理人 盧盈君
被上訴人 趙建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上訴人趙建台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七樓,權利範圍全部)建物,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趙建台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七樓,權利範圍全部)建物,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