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震南 被告 黃薇禎
謝巫阿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708元
【即為原告至起訴日止之債權額。查本件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為:土地公告現值28400元x91平方公尺=2,584,40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174,100元(見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兩者合計為2,584,400+174,100=2,758,500,合計金額已高於原告之債權額570,708元,故本件以570,708元為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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