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為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胡為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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