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5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5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何光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戶籍址在台南市官田區,應屬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