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上訴人被告 江肇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肇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江肇康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