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樹德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所載「0000000000號門號卡」,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門號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所載「0000000000號門號卡」,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門號卡」,顯僅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