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債權人 蔡枝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政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借據、票據等)。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依附件證物所示,似為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