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二千元。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關係純屬業主與承包商關係,並無任何債務糾紛,被告卻意圖侵占全新喇叭貨品,且因官訟纏身,造成本人精神耗弱、心理恐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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