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認書契約有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9號上訴人 魏火爐
魏文樹 被上訴人 魏吉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269號確認承認書契約有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