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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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兆淼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兆淼多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警察局移送偵辦,嗣因被告已死亡,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920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84、85、86、87、8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經送請鑑定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書均詳如附表所示),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移送之警局│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7包(驗餘│臺中縣警察局(現│法務部調查局96年│││合計淨重1.64公克)│改制為臺中市政府│9月23日調科壹字││││警察局)東勢分局│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保│││││字第000000000號││├──┼─────────────┼────────┼────────┤│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合│臺中縣警察局(現│法務部調查局96年│││計淨重0.46公克)│改制為臺中市政府│7月16日調科壹字││││警察局)東勢分局│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保│││││字第000000000號││├──┼─────────────┼────────┼────────┤│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臺中市警察局(現│法務部調查局96年│││重1.49公克)│改制為臺中市政府│10月13日調科壹字││││警察局)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保│││││字第000000000號││├──┼─────────────┼────────┼────────┤│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臺中縣警察局(現│行政院衛生署草屯│││計淨重為0.2721公克;聲請書│改制為臺中市政府│療養院96年12月12│││誤載為1包)│警察局)東勢分局│日草療鑑字第0960│││├────────┤009990號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保│││││字第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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