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37號抗告人 李靜芬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票字第1209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