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2號聲請人景靈宮管理人 粘圳龍 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關係人粘圳龍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楊存仁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粘圳龍為被繼承人楊存仁(性別年籍資料不詳,為臺灣省彰化縣○○鎮○○段○○○○號、632地號、633地號、645地號、646地號、649地號土地之所有人)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存仁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於咸豐8年間建立,並於民國82年間辦竣寺廟登記,現由粘圳龍為管理人。茲由楊存仁捐獻坐落臺灣省彰化縣○○鎮○○段○○○○號、632地號、633地號、645地號、646地號、649地號等6筆土地供聲請人搭建寺廟所用,然因地目關係及法令限制之緣故目前仍登記為楊存仁所有,無法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惟上開6筆土地均係由聲請人管理使用及收益,嗣楊存仁早已亡故,無人繼承,為使上開土地可辦理登記為聲請人所有,需有遺產管理人履行相關義務,爰向法院聲請選任粘圳龍為楊存仁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法院所定六個月以上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彰化縣政府寺廟登記證影本、彰化縣寺廟變動登記表影本、贈與契約影本、前揭6筆土地之土地謄本(上皆記載「所有權人:亡楊存仁)、彰化縣鹿港鎮永安里里長 施佩妤 、當地耆老 洪寬志曾王玉雲林楊華林施罔係洪許紅碧 開具之證明書影本、歷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彰化縣鹿港鎮戶政事務所,獲覆查無楊存仁之設籍資料等語,堪信被繼承人已死亡且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故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粘圳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灣省彰化縣○○鄉○○村○鄰○○路○○○巷臨26號)既為聲請人之管理人,負責景靈宮之經營,此有前揭寺廟變動登記表影本在卷為憑,對於土地使用現狀及歸還寺廟財產更名程序應較他人清楚,且年紀又非老邁,應堪勝任遺產管理之務,故選任粘圳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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