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依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