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7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8,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