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民意日報社報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天辰 上列原告因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訴求原處分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原告應提出本件業經提起訴願之相關文件(例如:訴願決定書)到院。
二、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