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3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 昌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獅 債務人 吳東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第七商銀)於民國95年10月26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合併,第七商銀為消滅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 吳昌奇 及債務人吳東坤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其對第七商銀借款之擔保,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2年7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9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7月16日至民國112年7月15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昌奇、吳東坤。嗣債務人吳昌奇於民國93年8月30日邀同吳獅、吳東坤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8月30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4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59,38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吳昌奇已於97年11月19日以贈與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2分之1所有權登記與相對人吳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交易明細、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吳獅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霧峰區│新埔││519│2,111.39│20000分之826│││││││││(吳昌奇及吳│││││││││獅各持分2000│││││││││0分之41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1│臺中市霧峰區新│主要用途:住宅、│一層:44.43│陽台:13.20│全部(吳││││埔段519地號│神明廳、自用倉庫│二層:43.95│平台:4.67│昌奇及吳│││├───────┤主要建材:鋼筋混│三層:40.10│花台:0.24│獅各持分││││臺中市霧峰區新│凝土造│屋頂突出物:││2分之1)││││埔路43巷6號│層數:3層│13.57││││││││地下層:23.90││││││││合計:165.95│││├─┴──┴───────┴────────┴──────┴─────┴────┤│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506.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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