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炳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7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後,應再補繳9,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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