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2號聲請人即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及附圖中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同段七五六地號、地目田、面積一八一九點二八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所示,編號G部分、面積六八三點九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九九三點四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取得;編號I部分、面積一四一點九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同段七五六地號、地目田、面積一八一九點二八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所示,編號G部分、面積六八三點九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九九三點四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I部分、面積一四一點九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取得」;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同段七五八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五四五點四三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所示,編號J部分、面積五八○點九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K部分、面積八四三點九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取得;編號L部分、面積一二○點五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同段七五八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五四五點四三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所示,編號J部分、面積五八○點九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K部分、面積八四三點九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L部分、面積一二○點五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取得」。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等語,核無不合,應予更正。聲請意旨另略:判決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96年9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G、H分割線應更正為附圖更正線所載云云,惟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96年9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係依據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繪製,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事後提出分割線挪移之新分割方案,請求本院裁定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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