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 謝建輝 右原告與被告斗南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捌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