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謝英寶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邱懷祖 律師
彭宣瑚 律師
被告 謝英壽
謝烋 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英壽、謝英茂、謝杰昌、 謝烋豐 、謝烋全、謝毓鴻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