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李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訴狀及證物記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即得免除之法律上不利益)為被告公司應負擔之公法上金錢債務,故應以該項公法上金錢債務數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9,3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名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地址,並提出被告名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