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孫江春蘭
江蘭香 江美華 江怡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 江黃雙妹
江選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土地有公同共有法律關係存在;第2項請求被告江選貴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02年3月7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第3項係被告江黃雙妹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於97年2月4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依上述3項聲明而言,原告因起訴而所得受之利益應屬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之權利比例即6分之4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8,517元【計算式:15,357,776×4/6=10,238,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1
0元。
二、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應具狀補正。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價額(新臺幣)││○○○鎮○○○段│(元/㎡)│㎡││├──┼─────────┼──────┼────┼────────┤│1│896│4,240│3,441│14,589,840元│├──┼─────────┼──────┼────┼────────┤│2│896-3│3,900│52│202,800元│├──┼─────────┼──────┼────┼────────┤│3│896-4│4,968│27│134,136元│├──┼─────────┼──────┼────┼────────┤│4│896-5│3,900│40│156,000元│├──┼─────────┼──────┼────┼────────┤│5│896-6│5,500│50│275,000元│├──┼─────────┴──────┴────┴────────┤│合計│15,357,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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