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代理人 曾柏錩 被告 鄭素敏
陳柏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鳳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2,725元確定在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6,322元【計算式:48,322-2,000=46,32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