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岱諺 再審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代理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1號判決,認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1號判決關於原處分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4年6月18日桃監裁字第52-Z00000000號裁決,係該所辦理之桃園市轄區內交通違規裁罰業務,於再審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8日提起再審之前,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4年12月1日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移撥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故本件再審被告應逕改列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合先敘明。
二、按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8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三、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所為之104年6月18日桃監裁字第52-Z00000000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4年度交字第21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後,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4年度交上字第7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網路列印之本院上開行政訴訟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在卷可參。嗣再審原告於105年1月4日,就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1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77號裁定,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有再審原告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再審起訴狀影本上該院收狀章戳日期足憑;惟再審原告竟復於該案訴訟繫屬中之105年1月8日,執相同之事實及理由,就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1號行政訴訟判決,再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揆諸前揭規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謂合法,且亦無從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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