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盧炳憲
相對人 邱品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
㈡相對人邱品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6,800,000元②1,820,000元③3,9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2年9月13日②134年2月9日③136年7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邱品舜於①102年9月24日②106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4,000,000元②6,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7年9月24日②126年8月1日止,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②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通知相對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息至①113年12月24日②114年1月1日,經聲請人書面通知後仍未履約,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8,438,909元②4,394,9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回執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等影本各3件,帳務系統明細表2件,催告通知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武聖段
2325
2503.42
100000分之1946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九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397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構造
207.55
207.5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38.77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武聖段24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07
(含停車位編號2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4)
(含停車位編號2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4)
共有部分:武聖段24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