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盧炳憲

相對人 邱品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

  ㈡相對人邱品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6,800,000元②1,820,000元③3,9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2年9月13日②134年2月9日③136年7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邱品舜於①102年9月24日②106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4,000,000元②6,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7年9月24日②126年8月1日止,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②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通知相對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息至①113年12月24日②114年1月1日,經聲請人書面通知後仍未履約,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8,438,909元②4,394,9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回執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等影本各3件,帳務系統明細表2件,催告通知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武聖段

2325

2503.42

100000分之1946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4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2397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構造

207.55

207.5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38.77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武聖段24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07

(含停車位編號2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4)

(含停車位編號2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4)

共有部分:武聖段24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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