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屹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191號、第192號、第193號、第196號、第222號、第223號、第324號、第325號、第326號、第327號、第345號、第346號、第347號、第3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屹寬犯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屹寬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之住處內,均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次。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分,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屹寬於審理中均坦承自白,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邱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7份(見警898卷第5-6頁、警222卷第5-6頁、警065卷第5-6頁、警676卷第5-6頁、警677卷第5-6頁、警680卷第5-6頁、警679卷第5-6頁)在卷為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執行完畢而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共7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素
行,且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以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危害,仍再犯本件7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顯未戒絕毒癮,惟考量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及依賴性,且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犯罪手段平和,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併斟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鐵鋁加工、經濟狀況勉持、離婚、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情狀(見院卷第57頁),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是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各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各該所為犯罪時間相近、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之上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民國)論罪科刑偵查案號1112年12月13日9時55分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年度毒偵字第191號、第196號2112年12月27日10時56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年度毒偵字第192號、第223號3113年1月10日9時45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年度毒偵字第193號、第222號4113年1月24日9時27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年度毒偵字第324號、第345號5113年2月1日9時28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年度毒偵字第325號、第346號6113年3月4日9時49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年度毒偵字第326號、第348號7113年2月19日9時12分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黃屹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年度毒偵字第327號、第3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