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六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六簡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志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志中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佩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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