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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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游瑩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珠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美珠等發支付命令,嗣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具狀請求撤回部分訴訟,惟並未敘明係撤回何部分,如係全部撤回,則無庸補繳裁判費;如係部分撤回,則應具狀說明係撤回何部分,如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說明前揭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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