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除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存在外,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因婚姻無效所受精神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聲請人雖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然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之婚姻關係不存在,並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因婚姻無效所受之精神上損害賠償二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八百元,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財產歸戶資料,查悉聲請人名下並無收入或其他財產,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節屬實。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