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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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