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勞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MAKINOYUTAKA(牧野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竹勞簡字第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3,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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