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34號聲明人乙○○
丙○○己○○戊○○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人主 張渠 等為被繼承人丁○○之子女,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7年8月19日因病死亡,渠等依法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為此聲明拋棄繼承,惟並未提出通知被繼承人第一順位次親等(孫輩)或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輩)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97年9月30日發函命聲明人補正上開證明,該函已於97年10月6日送達於送達代收人甲○○,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明人迄今仍未補正,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明。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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