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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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螣紘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劉 螣紘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第二段關於告訴人「 蔡春淋 」之記載,誤寫為「 蔡明儒 」,應予更正;及證據部分另補充: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參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8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螣紘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又被告在肇事後,其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自首,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參見警卷第35頁)可稽,其行為合乎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因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致使告訴人蔡春淋因此受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傷害,被告行為顯有過失,自應予以非難。並衡酌被告於本件事故之過失程度與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499號被告劉螣紘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螣紘於民國109年11月6日21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249號前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蔡春淋自民治路路肩自西往東方向步行穿越該道路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蔡春淋受有創傷性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及蜘蛛膜下腔出血、右側顱骨骨折、右側顴骨及眼眶骨骨折、肺挫傷右側第3、4跟肋骨骨折、胸椎第八節骨折、雙側恥骨骨折、雙腳脛骨及腓骨骨折、右眼眼球挫傷、右耳損失90分貝及左耳損失70分貝之中度聽力障礙等傷害。
二、案經蔡明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螣紘對於上揭時地因過失而撞擊被害人蔡春淋一節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蔡明儒及 施承典 律師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現場與車損照片35幀等在卷可稽。又查被害人蔡春淋因重大外傷後,右耳損失90分貝及左耳損失70分貝之中度聽力障礙,復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110年3月15日(110)奇柳醫字第0332號函在卷可稽。足見被害人因車禍所受之傷害,應屬刑法第10條第3項第2款所謂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聽能之重傷。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保持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且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檢察官周文祥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鍾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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