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啓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44、245、246、247、24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2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啓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上開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羅婉怡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