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