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被告乙○○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林正椈 律師 林隆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甲○○未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6,196元(本院卷第2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1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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