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0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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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7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享秀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著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9日起訴請求被告 劉秀平 返還借款,惟查,被告劉享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劉享秀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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